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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教育認證辦法(教育部)

工程教育認證辦法

 

為規範工程教育認證工作,制定本辦法。

中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協會是經教育部授權的在中國開展工程教育認證工作的唯一合法組織。

開展工程教育認證的目标是:構建中國工程教育的質量監控體系,推進中國工程教育改革,進一步提高工程教育質量;建立與工程師制度相銜接的工程教育認證體系,促進工程教育與企業界的聯系,增強工程教育人才培養對産業發展的适應性;促進中國工程教育的國際互認,提升國際競争力。

本辦法規定開展工程教育認證工作的組織體系、認證标準、認證程序、監督與仲裁工作,以及認證工作相關的回避、保密和其它紀律要求。

1.工程教育認證工作組織體系

中國工程教育認證工作是在中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協會(以下簡稱認證協會)的領導下組織開展的。中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協會是由熱心中國工程教育的有關團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非營利的會員制社會團體組織。

認證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監督機構為監事會,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認證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各專業類認證委員會、學術委員會、認證結論審議委員會等。以上各機構的相互關系見附件1,各機構與認證工作有關的職責分别如下:

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協會章程、表決通過會員入會與除名、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選舉和罷免協會監事、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财務報告、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等。

理事會:領導、組織工程教育認證工作;構建工程教育認證體系;通過工程教育認證辦法、認證标準等;确定學術委員會、認證結論審議委員會、各專業類認證委員會的人員組成等。

監事會:監督理事會、下設機構及成員履行職責情況,監督秘書處及其成員工作情況;監督工程教育認證工作,确保誠信、公正;受理學校關于認證結論或認證過程的申訴,調查并做出最終裁決;接受社會各界對工程教育認證工作的投訴,調查并做出相應處理。

秘書處:在理事會的領導下組織開展工程教育認證工作,包括受理認證申請、組織開展現場考查、組織開展認證結論審議等;指導各專業類認證委員會開展工作;制定并實施認證工作計劃,協調認證工作相關的部門和單位;協助學術委員會制訂、修訂工程教育認證有關文件,組織開展學術研究與交流;負責工程教育認證的信息服務與對外宣傳工作;組織開展認證工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認證培訓;完成理事會交辦的其他工作。秘書處同時為監事會、學術委員會、結論審議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服務。

專業類認證委員會:在理事會的領導下,組織實施所在專業領域的工程教育認證工作;制訂、修訂相應專業的專業補充标準和本專業類認證委員會的工作文件,交學術委員會審定;推薦本專業領域的認證專家人選;組織本專業類認證專家的日常培訓;委派現場考查專家組開展現場考查工作;組織撰寫工程教育認證的有關報告、資料、結論建議等,報認證結論審議委員會審議;受理事會的委托處理有關事宜。

學術委員會: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對認證工作提供咨詢;制訂和修訂認證辦法、标準等認證工作文件,報理事會通過;對工程教育認證提供學術支持;認定專家資格;指導和組織學術活動等。

認證結論審議委員會:在理事會領導下,審議各專業類認證委員會做出的認證報告和認證結論建議,報理事會通過。

2.認證标準

認證标準是判斷專業是否達到認證要求的依據,同時也是專業撰寫自評報告的依據。

2.1 認證标準的内容

認證标準由通用标準和專業補充标準兩部分構成。通用标準規定了專業在學生、培養目标、畢業要求、持續改進、課程體系、師資隊伍和支持條件7個方面的要求;專業補充标準規定相應專業領域在上述一個或多個方面的特殊要求和補充。

2.2 制定與修訂

認證标準由學術委員會負責制定,報理事會通過後發布。其中專業補充标準由相應專業領域的專業類認證委員會制定或修訂,報學術委員會審定。

3.認證程序

工程教育認證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6個階段:申請和受理、學校自評與提交自評報告、自評報告的審閱、現場考查、審議和做出認證結論、認證狀态保持。

具體工作流程見附件2,各環節參考時間節點見附件3

3.1  申請和受理

工程教育認證工作在學校自願申請的基礎上開展。

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設立的工科本科專業,屬于中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協會的認證專業領域,并已有三屆畢業生的,可以申請認證。申請認證由專業所在學校向秘書處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按照《工程教育認證學校工作指南》的要求撰寫

秘書處收到申請書後,會同相關專業類認證委員會對認證申請進行審核。重點審查申請學校是否具備申請認證的基本條件,根據認證工作的年度安排和專業布局,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必要時可要求申請學校對有關問題做出答複,或提供有關材料。

根據審核情況,做出以下兩種結論,并做相應處理:

1)受理申請,通知申請學校開展自評;

2)不受理申請,向申請學校說明理由。學校可在達到申請認證的基本條件後重新提出申請。

已受理認證申請的專業所在學校應在規定時間内按照國家核定的标準交納認證費用,交費後進入認證工作流程。

3.2  自評與提交自評報告

自評是學校組織接受認證專業依照《工程教育認證标準》對專業的辦學情況和教學質量進行自我檢查,學校應在自評的基礎上撰寫自評報告。

評的方法、自評報告的撰寫要求參見《工程教育認證學校工作指南》。

學校應在規定時間内向秘書處提交自評報告。

3.3  自評報告的審閱

專業類認證委員會對接受認證專業提交的自評報告進行審閱,重點審查申請認證的專業是否達到《工程教育認證标準》的要求。

根據審閱情況,可做出以下三種結論之一,并做相應處理:

1)通過審查,通知接受認證專業進入現場考查階段及考查時間;

2)補充修改自評報告,向接受認證專業說明補充修改要求。經補充修改達到要求的可按(1)處理,否則按(3)處理;

3)不通過審查,向接受認證專業說明理由,本次認證工作到此停止,學校須在達到《工程教育認證标準》要求後重新申請認證。

3.4  現場考查

3.4.1  現場考查的基本要求

現場考查是專業類認證委員會委派的現場考查專家組到接受認證專業所在學校開展的實地考查活動。現場考查以《工程教育認證标準》為依據,主要目的是核實自評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确性,并了解自評報告中未能反映的有關情況。

現場考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且不宜安排在學校假期進行。專業類認證委員會應在入校考查前兩周通知學校。

工程教育認證現場考專家組成員應熟知《工程教育認證标準》,進入學校前至少4周收到自評報告并認真審閱。考查期間專家組按照《工程教育認證現場考查專家組工作指南》開展工作。

現場考查專家組的組建規定以及現場考查方式參見《工程教育認證現場考查專家組工作指南》。

3.4.2  現場考查的程序

1)專家組預備會議。進校後專家組召開内部工作會議,進一步明确考計劃和具體的考步驟,并進行分工。

2)見面會。專家組向學校及相關單位負責人介紹考目的、要求和詳細計劃,并與學校及相關單位交換意見。

3)實地考。考查内容包括考查實驗條件、圖書資料等在内的教學硬件設施;檢查近期學生的畢業設計(論文)、試卷、實驗報告、實習報告、作業,以及學生完成的其他作品;觀摩課堂教學、實驗、實習、課外活動;參觀其他能反映教學質量和學生素質的現場和實物。

4)訪談。專家組根據需要會晤包括在校學生和畢業生、教師、學校領導、有關管理部門負責人及院(系)行政、學術、教學負責人等,必要時還需會晤用人單位有關負責人。

5)意見反饋。專家組成員向學校反饋考查意見與建議。

3.4.3  現場考查報告

工程教育認證現場考查報告,是各專業類認證委員會對申請認證的專業做出認證結論建議和形成認證報告的重要依據,需包括下列内容:

1)專業基本情況。

2)對自評報告的審閱意見及問題核實情況。

3)逐項說明專業符合認證标準要求的達成度,重點說明現場考查過程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和不足,以及需要關注并采取措施予以改進的事項。

專家組在現場考工作結束後15日内向相應專業類認證委員會提交現場考查報告及相關資料。

3.5  審議和做出認證結論

3.5.1  征詢意見

專業類認證委員會将現場考查報告送接受認證專業所在學校征詢意見。學校應在收到現場考報告後核實其中所提及的問題,并于15日内按要求向相應專業類認證委員會回複意見。逾期不回複,則視同沒有異議。

學校可将現場考查報告在校内傳閱,但在做出正式的認證結論前,不得對外公開。

3.5.2  審議

各專業類認證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審議接受認證專業的自評報告、專家組的“現場考報告”和學校的回複意見。

3.5.3  提出認證結論建議

各專業類認證委員會在充分讨論的基礎上,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提出認證結論建議。全體委員2/3以上(含)出席會議,投票方為有效。同意票數達到到會委員人數的2/3以上(含),則通過認證結論建議。各專業類認證委員會讨論認證結論建議和投票的情況應予保密。

工程教育認證結論建議應為以下三種之一:

1通過認證,有效期6年;

2通過認證,有效期3年;

3)不通過認證。

3.5.4  提交工程教育認證報告和相關材料

各專業類認證委員會根據審議結果,撰寫認證報告,須寫明認證結論建議和投票結果,連同自評報告、現場考報告和接受認證專業所在學校的回複意見等材料,一并提交認證結論審議委員會審議。

3.5.5  認證結論審議委員會審議認證結論

認證結論審議委員會召開會議,對各專業類認證委員會提交的認證結論建議和認證報告進行審議。認證結論審議委員會如對提交結論有異議,可要求專業類認證委員會在限定時間内對認證結論建議重新進行審議,也可直接對結論建議做出調整。

認證結論審議委員會審議認證結論建議時,按照協商一緻的方式進行審議,有重要分歧時,可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投票表決。全體委員2/3以上(含)出席會議,投票方為有效。同意票數達到到會委員人數的2/3以上(含),認證結論建議方為有效。

認證結論審議委員會審議認證結論建議時,可根據需要要求專業類認證委員會列席會議,接受質詢。

3.5.6  批準與發布認證結論

理事會召開全體會議,聽取認證結論審議委員會對認證結論建議和認證報告的審議情況,并投票表決認證結論建議。理事會全體會議須邀請監事會成員列席。

理事會全體會議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批準認證結論。全體理事2/3以上(含)出席會議,投票方為有效。同意票數達到到會理事人數的2/3以上(含),認證結論方為有效。

理事會未批準認證結論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的的認證結論建議,認證結論審議委員會需按原程序重新審議。重新審議後,再次向理事會提交新的認證結論建議。如果理事會再次投票後仍未批準認證結論,則由理事會直做出認證結論。

理事會批準的認證報告及認證結論應在15日内分送相關學校,如果學校對認證結論有異議,可向監事會提出申訴,由監事會做出最終裁決。

理事會批準的認證結論或監事會做出的裁決由認證協會負責發布。

3.5.7  認證結論

認證結論分為三種:

1通過認證,有效期6年;

2通過認證,有效期3年;

3)不通過認證。

結論為“不通過認證”的專業,一年後允許重新申請認證。

3.6  認證狀态的保持與改進

通過認證的專業所在學校應認真研究認證報告中指出的問題和不足,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進行改進。

認證結論為“通過認證,有效期3年”的,學校應每年向相應的專業類認證委員會以及秘書處提交改進報告,彙報改進情況和專業進展情況。

認證結論為“通過認證,有效期6年”的,學校應每兩年向相應的專業類認證委員會以及秘書處提交改進報告,彙報改進情況和專業進展情況。

如學校未按時提交改進報告,秘書處将通知其限期提交;逾期仍未提交的,則終止其認證有效期。

通過認證的專業在有效期内如果對課程體系做重大調整,或師資、辦學條件等發生重大變化,應立即向秘書處申請對調整或變化的部分進行重新認證。重新認證通過者,可繼續保持原認證結論至有效期屆滿;否則,終止原認證的有效期。重新認證工作參照原認證程序進行,但可以視具體情況适當簡化。

認證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随機抽取部分專業在認證有效期内開展回訪工作,檢查學校認證狀态保持及持續改進情況。回訪工作參照原認證程序進行,但可以視具體情況适當簡化。

通過認證的專業如果要保持認證有效期的連續性,須在認證有效期屆滿前至少一年重新提出認證申請。

4.工程教育認證工作的監督與仲裁

工程教育認證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接受監事會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4.1  公開

工程教育認證工作相關的正式文件、通過認證的專業名單和認證結論要予以公開。

4.2  監督

監事會對工程教育認證工作實施監督。監事會委員通過随機觀察認證工作的某些環節,抽查現場考查專家組專家的資格,列席理事會全體會議等方式開展工作。監事會對年度工程教育認證工作的抽查必須達到一定的比例,對認證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發現并予以處理。

對違反相關規定各級各類認證機構成員或認證專家,監事會有權對其進行調查處理。情節嚴重的,由監事會商請理事會同意,撤銷其資格;如果有觸犯國家有關法律的情形,監事會應向司法機關舉報。

各級各類認證機構和現場考查專家組及其成員、接受認證專業所在學校要主動配合監事會的工作,為監事會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4.3  申訴與仲裁

接受認證專業所在學校如果對認證結論異議,可在收到認證結論後30日内向監事會提出申訴。逾期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認證結論。

學校的申訴應以書面形式提出,詳細陳述理由,并提供能夠支持申訴理由的各種材料。

監事會應在收到學校申訴的60日内提出維持或變更原認證結論的意見。監事會提出的意見為最終裁決,對申訴學校和理事會都具有約束力。最終裁決結論由認證協會發布。

4.4  社會舉報

社會單位或個人對接受認證專業的材料有異議,或認為各級各類認證機構和現場考查專家組及其成員的行為不妥,可向監事會舉報。單位舉報要蓋公章,個人舉報要署實名,否則不予受理。監事會必須為舉報單位和舉報人保密。

監事會根據舉報情況對被舉報個人或單位進行調查,被涉及的個人或單位有義務就相關問題做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監事會對舉報的問題查實後,根據問題的性質提出處理意見并公示。

5.回避、保密與其它紀律要

5.1  

認證協會各級各類機構成員中與某一接受認證專業所在學校有重要關系的,在開展該專業的認證有關活動時,應進行合理的回避。認證專家與某一接受認證專業所在學校有重要關系的,不得擔任現場考查專家,也不得以各種身份參與現場考查活動。認證協會各級各類機構成員、現場考查專家組成員和接受認證專業所在學校,應自覺提出需要回避的人員及原因。

5.2  保密

認證協會各級各類機構成員、現場考查專家組成員在開展認證工作時,應保守認證工作有關的秘密,不洩漏考查内部讨論的情況和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接受認證專業及所在學校提交的的資料,除非得到正式授權,不得公開公布。

5.3  其它紀律要求

認證協會各級各類機構、現場考查專家組應嚴格遵守認證工作各項相關規定,公正、客觀地開展各項工作。在開展某一專業的認證工作時,不得接受學校的拜訪,不私自到學校進行指導、講學和訪問,不利用認證工作謀取私利,不參加任何與認證工作無關的活動,不與學校發生任何經濟關系,不從事任何其它影響決策及有違認證公正性的活動。

接受認證專業及所在學校必須保證提交的自評報告等相關材料真實可靠,必須保證教學文件的原始性與真實性,不虛構、不編造。接待工作要堅持從簡,不搞形式主義,不得安排隆重的接站、送站及校内歡迎儀式和相關活動;不得安排與認證工作無關的考察或聯誼活動;不得安排宴請。在接受認證期間,學校不得拜訪專家組成員、邀請專家組成員到學校訪問、講學,不私自邀請專家輔導認證工作。學校不得向現場考查專家贈送禮品和禮金,或變相發放補貼,不得與認證專家發生任何經濟往來。不從事任何其它有違認證公正性的活動。

6.附則

6.1 本辦法隻規定工程教育認證範疇内的有關權力和義務,對涉及國家法律法規的事宜不在本辦法調整範圍之内。

6.2 對本辦法條款(不含工程教育認證工作的監督與仲裁)的增添、修正和廢除,均需經理事會全體會議讨論通過并報認證協會批準後執行。

6.3 本辦法中監事會相關條款的增添、修正和廢除,均需經監事會全體會議讨論通過并報認證協會批準後執行。

6.4  本文件的解釋權歸中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