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廣東海洋大學本科學生素質綜合測評辦法》等有關文件的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适合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在校學生,其評定結果是作為學生獎學金評定、榮譽稱号評定、推優入黨、推免研究生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學生素質綜合測評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定量與定性、記實與評議、自評與組織考核相結合的原則,鼓勵學生在達到大學教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充分提升個人素質。
第四條 綜合測評内容由“品行表現測評”“學業表現測評”、“科技與實踐表現測評”三部分組成,其中“品行表現測評”(15分)、“學業表現測評”(70分)、“科技與實踐表現測評”(按學生實際獲得分計算)。
第五條 綜合測評每學年進行一次,與獎學金評定同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