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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ool of Mechanical Engine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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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與動力工程學院關于加強實習管理及經費使用暫行辦法

根據《廣東海洋大學差旅費管理辦法》(校财務〔20145号)和《廣東海洋大學實習經費管理使用辦法》(校教務[2014]22号)的文件精神,為了加強實習管理,本着節約經費開支,保證人才培養質量,提高辦學效益的原則,現對我院各類學生實習的管理及經費使用做如下補充規定。

一、實習類别與時間

我院實習分為:金工實習、認識實習、寫生實習(工業設計專業)、專業考察實習(工業設計專業)、生産實習和畢業實習等。各類實習的周數以各專業人才培養計劃制定的實習周數為準。

實習方式分為:集中實習,分散兩類實習。認識實習、寫生實習、專業考察實習、生産實習采用集中實習方式;畢業實習采用分散實習方式。

二、實習管理

實習是人才培養方案的重要環節。實習必須嚴格管理,要求:

1.實習前老師要做好實習動員,實習期間加強安全、紀律管理,确保實習安全,外出生産實習學生務必購買人身意外保險。

2.實習帶隊教師在出發前向系、院提交詳盡的實習計劃等資料,由系、院相關領導批準後方可實施。

3.嚴格按照各類實習計劃和大綱要求實施,保證實習内容和實習質量。

4.集中實習各系須派指導教師全過程組織和指導實習。原則上1個學生自然班指派2名實習指導教師;2個班以上在同一場所實習的,按照2個學生班指派3名指導教師的數量配備。

5.分散實習由各系組織實施。實習前老師做好内容安排及強調安全紀律,實習過程由學生自主完成,不再專門指派教師跟随指導。在學生分散實習期間,各系要安排老師掌握學生動向,定期彙報,院領導和系主任要組織相關教師檢查和指導學生的實習,并開展相關的教學和就業調研活動。

三、實習經費的使用

學校每年下撥到學院的實習經費由學院統一管理,由各系依據人才培養計劃要求具體使用,原則上各專業實習經費的使用不能超出學校下撥給本專業的額度。在經費使用上執行教師和學生分項使用的管理辦法。

(一)學生實習費補貼額度及适用範圍

學生實習費補貼采取總量包幹和分類補貼的使用辦法。具體如下:

1.金工實習。由于在校内進行,實習學生不享受實習補貼。

2.認識實習。一般在湛江市内進行,對學生不實行實習補貼。由學院負責提供實習用車和講課費(或采取學生100/人總量包幹,教師按照“教師帶實習的差旅費補貼”執行)。

3.生産實習(含工業設計專業寫生實習)。學生按照300/人補助,總量包幹,交通費、住宿費、實習入場(門)費、購買保險等由學生自行負擔(未購買保險同學按250/人補助)。外請人員講課費在學生包幹經費外另外執行,由帶隊教師集中報銷(2周以内每班講課費不超過300元,2周以上每班講課費不超過500元)。

4.畢業實習。采用分散實習形式,不再進行實習補貼,實習費用全部由學生自己負擔。

5.工業設計專業考察實習,學生100/人,總量包幹,經費使用範圍與生産實習相同,該費用在特殊培養費中開支。

6.無認識實習環節的專業(工業設計專業除外),學生生産實習補貼可提高到350/人。

(二)教師帶實習的差旅費補貼

教師指導實習的差旅費采取實報實銷辦法,按照《廣東海洋大學差旅費管理辦法》(校财務〔20145号)和《廣東海洋大學實習經費管理使用辦法》(校教務[2014]22号)相關規定執行,結合學院實際,取消通訊費補貼,住宿和公雜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1.住宿及其補貼。指導教師應與學生同住在實習點附近,參照校财務〔20145文件。在教師與學生同住的情況下教師住宿費不足150/人·天,按150/人·天報銷,餘額補助給教師。1人外出帶實習教師的住宿報銷按照學校差旅規定執行。

2. 公雜費。按廣海大校财務〔20145文件執行,用于補助市内交通費、通訊費等支出。對大型(指4個自然班以上)市外集中實習的,在執行公雜費報銷的基礎上可有帶隊教師總人數的1/4人數享受15天以内,一次性補貼100元,15天以上,一次性補貼200元,具體由領隊教師确定。

(三)實習經費報銷審批與報銷

同項實習的所有指導教師和學生要同時報銷,不進行個别受理。教師要将填寫好相關票據,提供實習計劃、實習總結與學生實習補貼發放表(附學生名冊),一并交系主任審查、簽字後,經主管教學副院長和院長分别審核、簽字後,到校财務處報銷,報銷時應有各班學生代表在場,實習結束後4周内報銷完實習費用。

1.學生

填寫由每一位學生親自簽名的實習補貼發放表(額度按相應标準執行),并附有學院教務辦審核加蓋學院公章的學生名單及實習資料,與教師一同報銷。學生報銷時不需要再另外提供票據等佐證。

2.教師

①市内集中實習,報銷标準按廣海大校财務〔20145文件執行。

②市外集中實習。報銷标準按本辦法中“教師帶實習的差旅費補貼”執行。


本暫行辦法僅适用于機械與動力工程學院的各類教學實習,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工程學院【20145号文相應廢止。解釋權在機械與動力工程學院。

廣東海洋大學機械與動力工程學院

2016年9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