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類認證委員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教育認證組織體系建設和管理,保證工程教育認證工作順利進行,依據《中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協會章程》和《工程教育認證辦法》,結合認證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中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協會在各專業領域設立的專業類認證委員會。
第二章 專業類認證委員會及其職責
第三條 專業類認證委員會是中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協會(以下簡稱認證協會)按相應專業領域設立的工程教育認證分支機構,其成員由工程教育界和企業界專家以及來自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專業學會和行業協會(聯合會)等單位和機構的人員組成。
專業類認證委員會設立秘書處,在專業類認證委員會的領導下,接受認證協會秘書處的指導,承擔日常業務工作。
第四條 專業類認證委員會組成人員包括主任1人,副主任1~3人,秘書長1人,以及其他成員若幹人,一般應不超過15人,組成人員要有廣泛的代表性和合理的結構,其中來自工程教育界的成員占二分之一左右,來自企業的工程技術人員不低于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五條 專業類認證委員會組成人員每屆任期5年,任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屆。換屆選舉時原則上應改選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認證協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專業類認證委員會組成人員進行适當調整。
第六條 專業類認證委員會的業務工作按《中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協會章程》和《工程教育認證辦法》等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主要職責包括:
1.制訂、修改相應專業的專業補充标準和本專業類認證委員會的工作文件,經學術委員會審定後由認證協會發布;
2.推薦本領域認證專家,參加認證協會秘書處統一組織的資格培訓(含理論培訓和現場考查見習)後,經認證協會學術委員會認定合格後進入專家庫;
3.組織本領域認證專家的日常培訓工作;
4.按照認證協會的統一要求,制定本專業類認證委員會的工作計劃,并報認證協會備案;
5.根據認證協會的要求,審核學校提交的工程教育認證申請書,提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意見;
6.根據認證協會秘書處統一安排,指導已受理認證申請的專業開展自評和撰寫自評報告;
7.拟定現場考查專家組名單,由認證協會統一派出,完成工程教育認證的現場考查工作;如有必要,認證協會秘書處可對專家組名單進行适當調整;
8.審核被認證專業的自評報告、現場考查專家組提交的現場考查報告和學校的反饋意見,并做出認證結論建議,形成認證報告;
9.承擔已通過認證專業的認證狀态保持工作的監督、審查等相關工作;
10.完成認證協會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專業類認證委員會經費來源:
1.認證協會秘書處的撥款;
2.專業類認證委員會秘書處挂靠單位及主管部門的資助。
第三章 專業類認證委員會的設立與管理
第八條 在某一類專業領域設立專業類認證委員會應達到以下條件和要求:
1.在該專業領域開展認證工作能得到國家有關部門、專業學會、行業協會(聯合會)的支持;
3.拟擔任專業類認證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在該專業領域有較強的影響力,有精力和熱情投入認證工作;
4.有專門的與該專業領域相适應的具體單位及其相應的業務機構願意作為拟設立的專業類認證委員會秘書處的挂靠單位,承擔日常工作;
5.擁有一支數量比較穩定的能滿足工作需要的認證專家隊伍;
6.具備穩定的日常辦公場所和專兼職工作人員,其中至少1名專職工作人員。
第九條 專業類認證委員會設立秘書處的要求如下:
1.專業類認證委員會秘書處應當有挂靠單位,挂靠單位可以是政府部門、具有一定影響力和權威性的專業學會或行業協會(聯合會)、高校等單位和機構;優先選擇在建立相應專業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方面開展了一定工作的專業學會或行業協會(聯合會),或者具有較強行業背景的有關高校;
2.專業類認證委員會秘書處挂靠單位應确定其具體的業務部門或機構負責相應工作,應具備相應的條件承擔專業類認證委員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包括委派一定數量的專兼職工作人員、提供固定的辦公場所、必要的設備以及經費支持等;
3.專業類認證委員會秘書處應當由挂靠單位、專業類認證委員會、以及相關部門和單位分别委派一定數量的專、兼職工作人員共同組成,其中專職工作人員不少于1名(由挂靠單位委派),兼職工作人員不少于2名;人員構成應具有一定的行業代表性。
4.專業類認證委員會秘書處設立秘書長1人,主持專業類認證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秘書長要求是專業類認證委員會委員。
第十條 在某一類專業領域設立專業類認證委員會,應首先設立專業類認證委員會(籌),并經過至少兩年籌備期。
第十一條 申請成立專業類認證委員會(籌),要向認證協會秘書處提交以下資料:
1.組建專業類認證委員會(籌)的書面申請,包括拟認證的專業領域、機構及人員組成滿足本辦法各項要求的有關說明;
2.專業類認證委員會(籌)組建方案(包括:人員組成及分工、專業類認證委員會(籌)秘書處人員組成、初選專家名單、辦公地點及條件、經費來源等);
3.專業類認證委員會(籌)秘書處拟挂靠單位有關願意承擔專業類認證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證明文件;以及該挂靠單位及其相應的業務機構簡介及有關能力說明;
4.得到挂靠單位上級主管部門以及本專業領域内有關部門、單位和機構支持的相應證明材料,包括支持或承諾參與專業類認證委員會開展的認證工作、支持挂靠單位承擔專業類認證委員會秘書處的證明文件;
5.專業類認證委員會(籌)必要的工作制度和文件。
如有其他可以進一步說明符合本辦法第二章以及第三章第八條和第九條所規定條件和要求的材料,可以同時提供。
第十二條 認證協會秘書處收到申請相關資料後,會同認證協會學術委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對挂靠單位進行考察,包括征求挂靠單位主管部門的意見。審核和考察結束後,提出初審意見,并報請認證協會理事會審議,審議同意後由認證協會批準成立專業類認證委員會(籌)。
第十三條 專業類認證委員會(籌)應在兩年籌備期内按照專業類認證委員會的各項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試運行專業類認證委員會(籌)及其秘書處,完善有關工作機制;
2.第一年籌備期内制訂專業類補充标準和有關工作文件;建立并培訓一支足夠數量和要求的專家隊伍;
3.第二年籌備期内至少在兩所學校的相關專業開展認證試點工作;
4.籌備期結束時根據籌備情況對專業類認證委員會及其秘書處人員組成、專業類補充标準及工作制度和文件、秘書處挂靠單位、專家隊伍組成等進行适當調整;
5.籌備期結束後提交籌備工作報告。
第十四條 申請正式成立專業類認證委員會,要向認證協會秘書處提交以下資料:
1.正式成立專業類認證委員會的書面申請,包括拟認證的專業領域、機構及人員組成滿足本辦法各項要求的有關說明,并附籌備工作報告;
2.根據籌備情況調整後的專業類認證委員會組建方案(包括:人員組成及分工、專業類認證委員會秘書處人員組成、專家隊伍組成、辦公地點及條件、經費來源等);
3.根據籌備情況修改完善的專業類補充标準;
4.根據籌備情況修改完善的專業類認證委員會工作制度和文件。
第十五條 認證協會秘書處收到申請相關資料後,結合前期籌備工作情況,會同認證協會學術委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結束後,提出初審意見,并報請認證協會理事會審議,審議同意後由認證協會批準正式成立專業類認證委員會。
第十六條 專業類認證委員會應根據認證協會的統一要求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和相應的财務管理制度,并适時召開工作會議,讨論本專業類認證委員會認證工作重要事宜;會議情況應當及時通報認證協會秘書處。
第十七條 專業類認證委員會應根據認證專業領域的調整進行改組或對委員構成進行适當調整,改組或調整方案報認證協會理事會審議,審議同意後由認證協會批準。理事會也可根據需要對專業類認證委員會的人員構成進行适當調整。
第四章 專業類認證委員會的工作制度
第十八條 專業類認證委員會應依據《中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協會章程》、《工程教育認證辦法》和本辦法,結合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委員會工作制度。專業類認證委員會制定的工作制度應包括以下第十九至二十三條的有關内容,并滿足相關要求。
第十九條 規範的補充标準和工作文件修訂程序。包括征求相關行業組織或部門意見、征求主要高校意見、委員會集體讨論、報送程序等有關要求。
第二十條 規範的認證工作流程,包括以下内容及要求:
1. 認證申請和自評報告的審核程序。包括集體審核的形式、參加審核委員人數要求、做出審核結論的依據、審核意見報送秘書處并通知學校等有關要求;對自評報告的審核,還應包括委員對自評報告的審閱時間要求等;(認證申請審核意見格式見附件1,自評報告審核意見格式見附件2)
2. 對首次認證學校的指導工作要求。僅适用于首次參加認證的專業;應由學校自願向認證協會秘書處申請;認證協會秘書處委托專業類認證委員會指派專家到學校進行指導;專家在指導活動結束後應向專業類認證委員會提交指導記錄,報認證協會秘書處;指導工作産生的有關費用由學校承擔;指導專家不得再行擔任相應專業的現場考查專家,在開展相應專業點有關的結論審核等有關認證工作時應進行必要的回避;指導專家應同時遵守認證工作的各項紀律要求;
3. 現場考查專家遴選程序。包括現場考查專家的遴選依據、本委員會對專家的特殊要求、專家組人員構成和專業背景與接受認證專業的符合度要求、報送程序等;(現場考查專家組和考查時間安排表見附件3)
4. 現場考查有關要求。在不違反認證工作總體要求的前提下,專業類認證委員會可制定本委員會關于現場考查工作的具體細則;
5. 做出認證結論建議和形成認證報告的規範程序。包括起草要求、審議會議形式、參加審議委員人數要求、形成認證結論建議的程序、報送程序等有關要求;(認證報告格式見附件4)
6. 督促已通過認證專業持續改進的有關工作要求。包括開展回訪的工作要求、改進報告審核要求等。
第二十一條 本領域認證專家管理制度。包括專家推薦、日常培訓、管理、考核等有關制度。
第二十二條 會議制度。包括會議形式、出席人數要求、決議形成要求以及會議情況的報告與傳達等。
第二十三條 必要的專業類認證委員會秘書處工作制度。包括認證工作經費使用規定,公文運轉及文件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四條 專業類認證委員會制定的工作制度報認證協會秘書處備案,對于不符合認證工作總體要求的,秘書處有權要求專業類認證委員會進行調整。
第五章 紀律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專業類認證委員會應嚴格執行工程教育認證工作的有關規定,并接受認證協會監事會和社會單位以及個人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認證協會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對專業類認證委員會開展的認證工作進行檢查,對專業類認證委員會違反有關規定或有明顯不當行為,認證協會理事會根據情況可以做出令其改正、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等處理決定。
第二十七條 專業類認證委員會如違反工程教育認證工作有關規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并嚴重損害工程教育認證工作聲譽的,認證協會理事會在聽取監事會意見的基礎上,有權重組或撤銷該專業類認證委員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對本辦法的制訂和修改需經認證協會理事會通過,由認證協會批準發布。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中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協會。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