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海洋大學文件
校研究生〔2014〕14号
關于印發《廣東海洋大學全日制研究生
學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單位、部門:
現将《廣東海洋大學全日制研究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廣東海洋大學全日制研究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維護正常教學秩序,加強和完善我校研究生學籍管理,保證研究生培養質量,促進研究生德、智、體全面發展,根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的學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學、繳費與注冊
第三條 經我校正式錄取的新生憑研究生錄取通知書及有關證件,按照學校規定的日期辦理入學報到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者,應在規定時間内以書面形式(并附有關證明)向研究生處請假,經批準後方可暫緩報到。請假一般不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兩周以上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按國家和學校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并取得研究生學籍,複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
(一)取得學籍的學生才能辦理研究生證、一卡通等校内證件。
(二)凡屬在入學考試或體檢中徇私舞弊者,不論何時發現,一經查實,經學校批準,即取消入學資格或學籍,退回原籍。
(三)對于新生因患病不能堅持學習,由我校指定醫院證明在短期内可治愈者,經研究生處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1年。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需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往返路費和醫療費自理。
(四)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和休學學生的待遇。學校不對研究生保留入學資格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若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者,取消入學資格。
(五)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須在下學年開學3個月前向研究生處提出入學申請,經複查合格,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五條 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是學生應該履行的義務。學生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後才能注冊。未按規定繳費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一律不予注冊。
(一)研究生每學年繳費一次。研究生必須在秋季學期正式開課前兩天内,持本人研究生證到學校财務處繳費,憑學校财務處确認的繳費憑證到研究生處注冊。
(二)研究生應在每學期開學按時到校并在2周内完成注冊。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事先書面向指導教師和所在院(部)請假,經批準後方可暫緩注冊,否則作曠課處理;銷假後應及時辦理注冊。無故不按時繳費或者有其他情形不符合注冊條件者,不予注冊。
第三章 轉學、轉專業及更換指導教師
第六條 研究生應在被錄取專業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或本專業學習者,可在第二學期至第三學期(學位論文開題前)申請轉學、轉專業或更換指導教師。
第七條 有以下原因之一者,可申請轉學、轉專業或更換指導教師:
(一)所學專業已作調整。
(二)指導教師變動,本專業或本校無法繼續培養。
(三)經學校醫院或指定醫療單位檢查确認患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培養單位的相近專業學習。
(四)學校确認研究生有某種特長,經轉學、轉專業或更換指導教師後更能發揮其專長。
第八條 研究生申請轉學、轉專業或更換指導教師,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研究生在本校範圍内轉專業或更換指導教師,由研究生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請,經指導教師、所在學院(部)主管院長同意,同時獲得拟轉入的學院(部)和接收導師同意;申請更換指導教師由研究生處批準;申請轉專業者經研究生處審核後報主管校長批準。
(二)研究生轉校外培養單位,需由指導教師或學科(專業)點提出申請,學院審核,主管校長批準,并征得拟轉入培養單位的同意,由拟轉入的培養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包括解決戶口及培養經費等問題)。
(三)校外培養單位推薦研究生轉學到我校,須由我校研究生處征得接收學科、專業指導教師和所在學院同意,德、智、體三方面審查合格,并經主管校長同意後,報廣東省教育廳批準。
第四章 休學與複學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休學:
(一)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診斷,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确需停課治療、休養超過1個月者;符合婚育政策的妊娠者。
(二)因特殊情況不能堅持正常學習,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十條 休學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一般以1學期為期,特殊情況需繼續休學的,休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1年。
(二)因病或其他原因要求休學者,由本人書面申請,并附有關證明(因病須有醫療單位簽署的意見),經指導教師同意,院(部)審核後,報研究生處批準。
(三)休學期間,停發獎、助學金。回家往返路費由本人自理,病休期間的醫療費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休學的時間為自申請學期初算起。研究生在接到休學通知之日起1周内辦完有關手續。休學期間,學校為研究生保留學籍。
第十二條 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1年。
第十三條 休學者應在休學期滿1個月前提出複學書面申請(因病休學者,還須提交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的健康證明和學校醫院複查意見),經指導教師、院(部)同意,報學校批準後,方可複學。未辦複學手續,不得自行聽課,否則,所修課程成績無效。
第十四條 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者,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退 學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給予退學:
(一)休學期滿逾期兩周不辦理複學手續或申請複學複查不合格。
(二)累計有6學分的學位課程考試不及格,或有3學分的學位課程考試不及格,經重修後考試仍不及格。
(三)經中期考核認為不宜繼續培養,或學位(畢業)論文工作明顯表現出科研能力差。
(四)經過指定醫院确診,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學業。
(五)未經請假離校連續2周以上,或離校學習、考察及進行科研工作後,逾期2周未按時返校且事先未向研究生處申述理由。
(六)無故逾期4周未注冊。
(七)學習期已滿,擅自不參加答辯。
(八)在學校規定的學習期年限内(休學者含休學期)未完成學業。
(九)本人申請退學。
第十六條 凡因上述第(一)至(七)項原因退學的研究生,由學生所在學院提出申請,附相關證明材料,經導師、學院簽署意見後報送研究生處;凡因上述第(八)項原因退學的研究生,由研究生處提供名單、學院确認具體情況或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凡因上述第(九)項原因退學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導師、學院簽署意見,附學院勸說證明(2名領導簽名)、通知家長證明(家長簽名)交研究生處。
第十七條 對研究生退學的處理,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學校正式發文通知并将通知送達退學者本人,同時報廣東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八條 申請自動退學的研究生,退學時應退還在讀期間學校發放的普通獎學金和培養業務費。
第十九條 研究生退學後有關事項,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入學前為在職人員,退回原工作單位。
(二)入學前為應屆畢業生,在規定期限内找到接收單位,學校按入學前的學曆報廣東省畢業生調配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否則,退回其家庭戶口所在地(即本科學習前的戶口所在地,下同)。
(三)其他研究生,退回其家庭戶口所在地。
第二十條 退學者須于處理決定送達本人或公布之日起1周内辦理離校手續。
第二十一條 退學者若對退學處理決定有異議,可在收到退學處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具體按《廣東海洋大學學生申訴處理暫行辦法》辦理。
第六章 紀律與考勤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要按時參加培養計劃規定或學校統一組織的各項活動,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否則,按曠課處理。學校對曠課者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有關請假手續如下:
(一)因培養工作需要,研究生拟到外單位學習或進行實驗的,須提出書面請假申請,經導師、院(部)同意,報研究生處審批後方可離校。
(二)研究生因病、因事請假須提出書面申請。在校期間請病假須出示指定醫院證明,外出期間請病假須出示當地縣級以上醫院證明。請病假、事假1周以内由指導教師和所在院(部)主管領導批準,超過1周者,還需報研究生處批準。病假、事假一般每個學期累計不超過1個月。請假累計超過1個月者,應辦理休學手續。研究生請假期滿要及時銷假。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在讀期間,學校不受理其出國探親、旅遊等方面的請假申請。在學研究生進行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宜,按國家及學校有關規定辦理。最後1學期提出自費出國留學,學校不予辦理。
第七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五條 對于品學兼優的研究生,學校給予表揚和獎勵,具體按《廣東海洋大學研究生獎勵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對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研究生,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為下列5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二十七條 留校察看一般以半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者,在察看期滿時确已改正錯誤,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處分;在留校察看期間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可開除學籍。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考核中作弊情節嚴重的。
(二)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的。
(三)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四)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的。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研究生的處分,具體按《廣東海洋大學學生紀律處分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分或處理決定有異議,可按《廣東海洋大學學生申訴處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三十一條 被開除學籍的研究生,應在收到處理決定書或決定書公告之日起1周内辦好離校手續。
第三十二條 研究生的鑒定、獎勵、處分等材料,均歸入本人檔案。
第八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内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學習和必修環節、科研任務,成績合格,通過學位論文答辯者,準予畢業并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發給學位證書。
第三十四條 研究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内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學習和必修環節、科研任務,成績合格,但未向學校提出學位論文答辯申請或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者,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五條 結業的研究生,碩士生可在1年内、博士生可在2年内再申請1次學位論文答辯,答辯通過,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發給學位證書。學位授予時間以學校學位委員會審定通過日期為準。已獲得的結業證書可以換發畢業證書,換發的畢業證書時間按換證日期填寫。
研究生結業後申請重新進行學位論文答辯的,相關費用自理。
若重新答辯仍未通過者,不得再申請答辯。
在規定期限内未申請重新進行學位論文答辯者,視為自動放棄,以後将不得再申請答辯。
第三十六條 學習期滿一學年及以上退學的學生,按肄業處理,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 研究生畢業時要認真做好畢業鑒定,填寫《畢業研究生登記表》。
第三十八條 畢業研究生需到研究生處領取《研究生離校通知單》,辦理離校手續。
第三十九條 畢業研究生遺失和損毀學校所發的畢業(結業)證書和學位證書,一律不予補發。經本人申請,由研究生處核實後,補辦學曆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條 研究生必須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曆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積極配合學校做好畢業(結業)證書、學位證書信息核對、登記等工作。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或學位論文嚴重弄虛作假者,學校不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對已發放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學校宣布無效,予以追回并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九章 提前畢業與延長學習期限
第四十二條 研究生在校學習的基本學制以報考當年招生簡章公布的内容為準。碩士研究生基本學制為2-3年,博士研究生基本學制為3年。
第四十三條 提前畢業:
(一)博士研究生不得提前畢業。
(二)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不得提前畢業。
(三)碩士研究生提前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學習任務,成績優秀(課程平均成績大于等于90分),較好地完成學位論文,同時在本學科核心期刊發表與學位論文研究内容相關的學術論文1篇(本人為第一作者,指導教師為第二作者或通訊作者,廣東海洋大學為第一完成單位),可申請提前畢業。
(四)申請下年6月份提前畢業者,應在當年的12月30日前提出書面申請以及提交相關的審查材料;申請當年12月份提前畢業者,應在當年的9月30日前提出書面申請以及提交相關的審查材料,經指導教師、院(部)同意後,送研究生處審核,報主管校長批準。
(五)提前畢業者,按國家有關規定推薦就業。
第四十四條 延期畢業:
(一)研究生因特殊情況,需要推遲學位論文答辯,應在規定答辯時間前3個月提出申請。推遲論文答辯的申請經指導教師同意、學科(專業)點和學院領導審核後,報研究生處批準。
(二)碩士研究生的最長學習年限可在基本學制基礎上延長2年,博士研究生的最長學習年限可在基本學制基礎上延長3年。延長的學習時間不計入學制。延長期間,不發普通獎學金及培養業務費,一切費用自理。定向培養、委托培養研究生若需延長學習年限,還須取得其定向或委托單位的同意。研究生在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内未能完成學業,一般不再予以延期。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定向、委托培養和聯合培養的研究生的學籍管理,除定向培養、委托培養和聯合培養協議規定外,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留學研究生按《廣東海洋大學全日制留學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廣東海洋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校研究生〔2011〕21号)同時廢止。
第四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